代理销售合约

时间:2019-10-19 16:49:38 销售合同 我要投稿

代理销售合约

  先科sast

代理销售合约

  代理销售合约

  深圳市先科数码彩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深圳市先科数码彩扩设备有限公司是生产数码彩扩设备的产品制造商,为开拓该设备在地区市场,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在地区销售代理商,代理销售先科数码彩扩系列设备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约产品

  深圳市先科数码彩扩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先科”品牌系列数码彩扩设备。

  第二条授权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

  第三条代理权授予

  1.甲方授权乙方在地区销售合约产品;乙方接受甲方之授权,并同意在授权区域内,专注销售甲方代理之合约产品。

  2.乙方因无法配合甲方之销售政策或营运不良时,甲方会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者,甲方将修改其代理区域范围,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请求任何赔偿。

  第二章乙方责任与义务

  第一条销售设备与组织

  为完成销售任务,乙方同意按甲方为健全销售组织所拟定之规范,维持其财务、资产及人力资源等必要之基本设备与组织,此基本设备与组织包括:

  1.须按先科品牌标准设立销售专卖店或销售专卖区,在年月日前,设立不低于个分销据点,运作销售业务。

  2.必须能确保经营所需之流动资金及健全之财务结构。

  3.须有旺盛的销售意识,正确的销售观念,积极的配合度和品牌的忠诚度。

  第二条权利金

  作为本公司正式授权予代理商,为保障双方的权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立权利金人民币。

  第三条销售目标

  1.甲方根据乙方代理地区的市场情况,规定乙方在授权期内完成销售目标为:台。

  2.乙方须在月日前完成授权数量,不得低于台;

  3.乙方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台。

  第三条产品订购、供货、货款支付

  1.乙方须提前至少个月向甲方提报准确的,不得更改的销售计划,并与甲方签定销售合同,支付订金。

  2.甲方按乙方计划组织生产供货。

  3.在收到乙方设备全款后,甲方发货。

  第四条销售价格

  1.甲方向乙方供货价,根据成本状况由甲方制订。

  2.市场销售价格,由甲方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制定全国统一最低售价,具体销售价格,可由乙方制订并报甲方审批备案后实施。

  3.供货价格和市场销售限价调整时,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五条广告宣传

  1.乙方须在设备到达代理区时召开产品说明会,召集当地媒体、经销商及用户参加,并在授权期内至少举办次类似之产品促销活动。

  2.代理区域内,为推展销售业务所需的.广告宣传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乙方所使用的广告印刷品内容文字图案设计,需经甲方同意方可使用。

  4.全国性的广告宣传或展会由甲方负责,甲方每年参加不少于一次的全国性专业展会。

  第六条业务管理

  乙方同意甲方之《销售管理办法》,以确保其有效管理及库存控制。

  第七条营业活动之报告

  为拓展合约产品销售及发展乙方业务,乙方同意按甲方规定之格式,定期向甲方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责任区域内之市场情况和经营计划。

  第八条售后服务

  乙方应在代理区域内建立售后服务点,负责代理区域内所销售设备的售后服务工作,售后一年之内免费维修维护。一年之后可以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和换件成本费用,服务费用价格由乙方根据当地情况制订,报甲方审批备案后实施,零配件价格由甲方统一制订。

  第三章甲方责任与义务

  第一条产品供应

  1.甲方负责提供品质合格,且符合销售条件的合约产品及设备零配件。

  2.合约产品之生产制造规格标准若有变更,应以甲方供货之规格标准为准。

  第二条督导与协助

  甲方应就下列事项对乙方作必要之辅导与协助:

  1.提供专业人员作系统性与专业性之辅导。

  2.辅导按甲方标准建立营运系统。

  3.协助推展销售及建立公共关系。

  第三条售后服务

  1.建立售后服务中心,负责对乙方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技术培训。

  2.对乙方提供保质保量的设备零配件。

  3.品质保证期为:自交货调试完毕之日起壹年。

  第四章合约终止

  第一条声明终止

  本合约书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约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提出终止合约方违约。

  第二条自行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不经预告,自行终止合约:

  1.破坏、清算、主要财产被扣押、支票退票、债务无法清偿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者。

  2.内部人事、财务或股权纠纷,无法于合理期间解决,影响公司业务正常之营运者。

  第三条合约终止之效力

  1.本合约终止时,发生下列之效力:

  (1)乙方自收到甲方终止合约通知日起30日内,应即停止使用有关先科sast商标或标识,拆除有关招牌,返还交付之文件、物料、器具、技术资料及广告资料等,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拖延履行上述约定时,甲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2)乙方已向甲方订购,尚未履行之合约,甲方有权解除该合约,停止供货,乙方不得请求任何赔偿。

  2.乙方因本合约之终止,不问其原因如何,均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之赔偿或补偿。

  第四条续约

  本合约书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约,续约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合约之形式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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