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民居”房产合作开发协议

时间:2019-10-19 16:49:38 合作合同 我要投稿

“仁和民居”房产合作开发协议

  立协议当事人:

“仁和民居”房产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重庆桦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5001x10000xxx9

  法定代表人何桦x职务董事长住所地重庆市xx区双x路

  房地产开发叁级资质,资质证号:

  乙方:刘xx,身份证号51xxxxxxxxxx9

  住垫x县xx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中段x号,

  乙方系甲方职工,职务项目部经理。

  丙方:万x钦,身份证号510xxxxxxxxxxxxx12

  住

  丁方:李xx,身份证号

  住

  协议签订时间:2019年2月28日

  协议签订地点: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合作方式

  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

  第三章出资方式、金额、时间及利益分配

  第四章项目管理模式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章工程建设

  第七章房屋销售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十章其他约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仁和民居”项目,经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作方式

  1.1经甲方股东会(董事会)2019年2月28日会议决议,对重庆市垫x县xx街道办事处三星8社37.5亩土地进行投资开发,成立“仁和民居”项目经理部(申请工商登记为重庆桦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海棠分公司,以下简称海棠分公司)。

  1.2“仁和民居”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甲方委派乙方出任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总经理,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乙方对内对公司负责,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1.3甲方与丙、丁方共同合作开发“仁和民居”项目,甲方利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和现金出资,丙、丁方利用现金出资。在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中甲方与丙、丁方按出资比例对内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对外共同互负连带责任。

  1.4海棠分公司在建设银行设立独立银行账户,甲方与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之间,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非经乙、丙、丁方一致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之财产设定抵押、对外提供担保。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或与本项目无关的业务往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得涉及丙、丁方,概由甲方自行负责,由此而造成丙、丁方利益损害的,在该项目产生的甲方收益中偿还。

  1.5如由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受第三方追索使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受到经济损失的,所有损失由该方承担。

  1.6海棠分公司所有的对外合同、报建、竣工验收、房屋产权证等等手续的办理均以甲方名义进行,由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统一实施。

  1.7在房屋销售完成之前,“仁和民居”项目不发生土地权属的变更,但丙、丁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项目所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

  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

  2.1项目名称:仁和民居

  2.2项目地址:重庆市垫x县xx街道办事处三星8社(现人武部对面)。

  2.3占地面积:37.5亩。37.5亩土地的构成为本条第2.31款、第2.32款、第2.33款之和。

  2.31地块名称:2006第2号使用权人:,面积10亩,证号:使用期限:使用权性质:

  2.32地块名称:2008第08023号使用权人:,面积25.25亩,证号:使用期限:使用权性质:

  2.33地块名称:使用权人:面积2.25亩,已取得号批文,使用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使用期限:使用权性质:

  2.4土地用途:商住,拟打造垫x县城一流居家住宅小区。

  2.5容积率:3.0;绿地率:%。

  2.6建设周期:暂定3年。

  2.7项目现状:已取得的批文有

  第三章出资方式、金额、时间及利益分配

  3.1“仁和民居”项目总投资约万元。甲、乙、丙、丁同意在建设银行设立海棠分公司基本账户。

  3.21经评估机构以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仁和民居”项目37.5亩土地使用权价值6000万,甲方首期以37.5亩土地使用权作价6000万出资。在2019年月日前交付海棠分公司使用,并且于2019年月日前完善37.5亩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办证和办证之前的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

  3.22丙、丁方首期出资3000万,在签定合同后10日内全额支付到建设银行海棠分公司首期出资结算账户。

  3.23未按本协议第3.21款、第3.22款履行义务的违约方,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24甲方保证“仁和民居”项目的37.5亩土地在本协议签订前不存在用于抵押、担保等任何权利瑕疵。否则,甲方向丙丁方支付违约金万元或赔偿损失万元。

  3.25甲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甲、丙、丁方在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出资比例为甲方2/3,丙丁方1/3。甲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甲方可以通过减少出资或乙方通过增加出资的方式,变更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出资比例为甲方50%,丙丁方50%。

  3.26“仁和民居”项目的后续资金渠道一: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以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向银行贷款,该项债务按甲方50%、丙丁方50%比例分担。

  3.27“仁和民居”项目的后续资金渠道二:按甲方50%、丙丁方50%的比例在约定期限内自行出资;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应按守约方本条款出资金额的%进行赔偿。如逾期超过6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投入资金的%作为违约金,并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28本协议第3.26款、第3.27款的后续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海棠分公司专项资金结算账户中。

  3.29甲、乙、丙、丁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建设银行海棠分公司专项资金结算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事项或要求退出合作提取资金。

  3.3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

  3.31本项目成本核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项目竣工后,由乙、丙、丁三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

  3.32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利润分配按照甲方50%、丙丁方50%的比例享有;债务按甲方50%、丙丁方50%比例承担。

  第四章项目管理模式

  4.1“仁和民居”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

  4.2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

  4.21设总经理1名,由乙方担任,月工资___________元,乙方的行为视为甲方的行为。乙方签署设定财产性权利的法律文书时须经丙、丁方签字确认。

  4.22设副总经理2名,由丙、丁方担任,月工资分别为、元。

  4.23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下设行政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等部。

  4.24财务部会计1名,由乙方委派,出纳1名,由丁方委派,被委派人出现问题的,由委派人承担连带责任。

  4.25其他部相应人员由乙、丙、丁方协商委派适当人员担任,工资大家协定。

  4.3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议事规则:

  4.31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例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总经理主持。

  4.32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召开会议时,由行政部专职记录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行政部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行政部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

  4.33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以方式予以表决。

  4.4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财务规则:

  4.41支票预留乙方、丙方、丁方三人的印章。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乙方、丙方、丁方共同签字方可支出,5000元以内的支出由乙方、丙方二人共同签字就可支付。

  4.42财务人员未经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委派方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倍承担违约责任。

  4.43财务部应每60日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44乙、丙、丁方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5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合同规则:

  4.51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4.52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总经理牵头,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资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须经乙、丙、丁方或其委派人书面指示后实施。

  4.53本项目所涉及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4.54行政部门在合同签订前,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往来函件等,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4.5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6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资料均是合作的重要原始资料,应由行政部专职人员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账,及时归挡保存。

  4.6项目部制度

  4.601岗位责任制度

  4.6021总经理岗位职责

  4.603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4.604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4.605各专业岗位岗位职责

  4.606各部门岗位职责

  4.607财务制度。

  4.608合同管理制度

  4.609印章管理制度

  4.610其他管理制度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5.1本项目启动前应向垫x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缴纳的税、费由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缴纳。

  5.2项目前期工作由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实施,乙、丙、丁三方共同决策。

  5.3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5.30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性研究报告

  5.30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5.303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5.30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30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306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5.30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5.30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309施工单位招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310监理单位招标,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5.311委托质检工作;

  5.312申办《施工许可证》;

  5.3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第六章工程建设

  6.1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乙、丙、丁三方协商一致后,由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选择。

  6.2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乙、丙、丁三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6.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原则采用《重庆市99定额》基价下浮2%(人工费不调整)。

  6.4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行政部专职人员保存,乙、丙、丁三方有权随时查阅。

  第七章房屋销售

  7.1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房屋以甲方名义与购房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的购房款全部进入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预售资金专项账户。

  7.2竣工决算前预售房屋的销售收入,未经乙、丙、丁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挪用销售款项。

  7.3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及专业人员负责。

  7.4由丙方选定专业营销公司进行策划和销售,营销公司销售提成(含策划费用)不得超过总销售额的1.5%。

  7.5经乙、丙、丁三方统一定价后,任何一方不能随意调价及办理打折业务,如为办理某项工作而必须打折的须经三方同意,否则折扣部分由提出方单独承担。

  7.6如房屋未销售完毕,由甲、丙、丁三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尾房,各自完善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各自承担。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8.1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向第三人转让,任何一方亦不得要求退出合作。

  8.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各方签字的会议记录等材料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3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8.4因不可抗力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8.5本项目在合作过程中如出现原则性问题并且各方无法协商时,按处理。

  8.6本项目不能继续履行,各方投入的资金处理办法:

  第九章违约责任

  9.1甲方未经丙、丁方的一致同意而另找其他第三方合作开发的,甲方在三方解除协议或违约10日内支付丙、丁方违约金万元。

  9.2各方在合作期间应加强沟通,友好协商,以大局为重,克服小分歧。不得以合作不愉快、思想不统一等抽象的概念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如果以此为由单方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出资金额2倍的违约金。

  9.3“仁和民居”项目所属37.5亩土地不管将来市场价上涨或下降,甲、乙、丙、丁方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此理由要求改变合同内容,更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另外的合作方赔偿合作方出资金额2倍的违约金。

  9.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5日内仍未就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9.5因协议一方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展延迟障碍的,应对就此产生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其他约定事项

  10.1合作项目完成后,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出资比例分配。

  10.2各方的通讯以本协议载明的住所、电话、传真等为准。在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因住所、电话、传真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否则一方按此住所、电话、传真通知即视为已经进行了通知并送达,另一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能及时收悉通知的全部法律责任。

  10.3甲方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资产重组或其它可能影响丙、丁方权益等重大事项时,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丙、丁方。

  10.4乙、丙、丁方共同预留签章、签字文件于甲方和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存档,甲方作为合作方在有关文件上签署确认时,首先应由乙方在有关文件或者该文件的副本上签章,以表明乙方保证该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乙方签署设定财产性权利的法律文书时须经丙、丁方签字确认。

  10.5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履行完毕。

  10.6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解释或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7本协议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各方对此协议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或涂改部分,除非经各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

  10.8本协议生效后,无论各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各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相关义务。

  10.9本协议共页(加盖骑缝章),一式捌份,每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0本协议附件

  10.10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10.102甲方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10.103甲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10.104甲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10.105甲方委任乙方出任海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总经理文件

  10.106三地块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10.107三地块土地使用权资产评估报告

  10.108“仁和民居”项目批文

  10.109乙、丙、丁方身份证复印件

  10.11以下为签名项,无正文

  甲方(签章):重庆桦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捺印):

  联系电话:传真:

  住址:

  乙方(签字并捺印):身份证字号:

  联系电话:传真:

  住址:

  丙方(签字并捺印):身份证字号:

  联系电话:传真:

  住址:

  丁方(签字并捺印):身份证字号:

  联系电话:传真: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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