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2-08-09 22:45:08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租赁合同7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赁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的租赁合同7篇

租赁合同 篇1

  地下室房屋出租合同

  甲方:

  乙方:

  今有 号楼半地下室 号房出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房屋到期提前 天交纳租金,如房租到期乙方家里没人联系不上,甲方有权将房门打开租给他人。

  二、乙方中途退房,剩余房费不退。

  三、安全:乙方在地下室租住期间,由自身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全部责任。

  四、地下室通道一律不准堆放杂物,如堆放杂物甲方有权清除,甲方不铀任何经济责任。

  元、水费每月每人电视有线费每月

  六、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出门随手锁门,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元。

  八、乙方房退提前天通知甲方,如 乙方不通知甲方,押金不退。

  九、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供他人使用,如甲方发现收回房屋,各种费用不退。

  十、乙方遵守地下室内各项规章制度,如乙方不遵守制度,甲方有权清除地下室各种费用不退。

  十一、乙方不得私自留住未登记人员,如甲方发现清除地下室。

  十二、乙方退房时,如有损坏屋内物品,按实际价格赔偿给甲方。

  十三、地下室禁止使用电炉子、电热毯、热得快,违者后果自负。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2

  甲方(租赁单位):_________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乙方(使用单位):_________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根据《劳动法》和《_________省劳动力市场治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租赁输出内容

  1.甲方按乙方用人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租赁员工供乙方择优使用。

  2.甲方输出给乙方的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租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

  三、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租赁员工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和输出劳务服务费。

  2.劳务费用各项目标准:

  租赁员工劳务费_________元/月至_________元/月(或细目见附件);

  社会保险_________元/月(或细目见附件);

  甲方按租赁员工每人每月_________元收取的输出劳务服务费;

  公积金_________元/月;其中:单位_________元/月;个人_________元/月(或细目见附件)。

  3.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_________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租赁员工工资应由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四、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根据乙方的用工需求,提供适合人选供乙方考核,对乙方确定的用工对象,甲方在_________日内办理好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2.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发放租赁员工劳务费(代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3.租赁员工的工伤、生育事宜,由甲方负责向劳动部门申报。

  4.乙方辞退的租赁员工,由甲方办理退工手续。

  5.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把握乙方使用租赁员工的情况,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租赁员工的.治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租赁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6.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资金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租赁员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五、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租赁员工必须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明确劳务内容及要求和劳务费标准等。

  2.乙方应为租赁员工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租赁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租赁员工发生因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权部门认定),乙方要配合甲方处理,有关处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租赁员工进行考核奖惩,租赁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劳务关系并退还甲方,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租赁员工劳务费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甲方如有截留租赁员工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六、劳动争议处理

  与租赁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起仲裁、起诉。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档口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址: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档口租金:每月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另付押金_____元,租房终止,甲方鸡蛋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档口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档口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档口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档口租金达_____天。

  (4)连续3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档口租金。

  3、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4、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5、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敲诈,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主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4

  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应该主动找房东进行续签,如果不续签就应该即刻搬离,不续签也不搬离的需要缴纳违约金吗?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租赁合同到期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搬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租客仍然继续居住,那就表示双方默认了两者间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不续租的,应立即搬离,如果继续居住的,房东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迁时,可要求房客立即腾房。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对租客予以相应的补偿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租客搬离,那么,可认为是房东要单方违约,要支付房客违约金。由于租赁合同未到期,临时通知房客搬迁,可能会对齐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房东应该对房客做出一定的补偿。

  违约金的形式: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 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租赁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客户(下为“甲方”) ,与郑州金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为“乙方” )为了签订租赁协议,双方达成以下约定:□ 请在相应栏内填写或划√。

  甲方首先要按照乙方租赁条件填写确认书,甲方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经乙方核实甲方的信 用情况后才能同意租赁。租赁合同自双方同意安装产品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约定期限

  1、租赁约定期限根据首次安装产品试用 3 日后计算。

  2、租赁使用净水机期限三年则第四年起使用净水机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若第四年起甲方需乙方继续提 供使用净水机的维护、保养、滤芯免费更换等服务,则甲方需向乙方每年交纳 200 元/台的管理服务费。

  3、净水机租金按年支付,首次支付一年租金,其余租金按年度一次性支付次年租金。(可按实际适当放 宽)

  4、三年后所有的租赁费用付清后,机器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产品的交付及安装(包括转移安装)

  1、甲方认购的产品将安装到甲方要求的场地,由乙方承担此时的运费及安装费。如果发生乙方规定的.基 本运费及安装费以外的费用时,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收到产品时,对产品核实无误后,在租赁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此时则视为已确认产品的状态性能 正常。

  3、转移安装只限 1 次由公司承担费用,第二次起由顾客自己承担相应费用。迁移费用乙方统一规定。

  4、甲方指定水源 5 米范围内的水管安装材料免费,水源超出 5 米以外的安装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 方原因需移动已经按甲方指定位置安装的净水机,其移动中产生的必要材料费用,由甲方支付(材料费用 为 5 元/米) .

  5、同地移机由甲方负责人工费每次每台 100 元及相应的材料费用,异地移机除以上费用外甲方需另付移机费用每次每台 150 元。

  第四条:租金的缴纳

  1、甲方根据乙方的指定方法应将租赁款支付给乙方的服务人员。

  2、甲方应按确认约定缴纳产品租金,可选择租金缴纳方法。

  3、甲、乙双方在约定的缴纳期限内交付季度租金,每一年度到期之前 7 日内支付下一

  年度租金,乙方向 甲方提供免费的定期检查维护服务。

  第五条:收据及发票

  1、甲方填写的租赁确认书可代替收据,如需要正式发票,甲方需要支付发票的税点。

  2、服务人员收取租金时提供乙方出具的简易发票(收据) ,甲方需要国家承认正式发票时,由乙方通过 邮寄的方式交付客户。

  第六条:产品的使用、保管及维护

  1、甲方应遵循产品说明书使用产品,并做好妥善管理。

  2、 甲方需要变更收货人、 收货地址及联系电话, 或者将产品转移到其他场地时, 应提前获得乙方同意 (通 知) .因甲方的疏忽对待或人为因素而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不得去除、弄脏产品上的乙方所有权标识、固定标志等。

  4、甲方应有就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乙方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义务。

  5、商用净水机只限于在室内场所使用,由甲方负责净水机安全,提供电源和水源。甲方不可私自移机, 且不得将净水机转租、甲方在约定缴纳期内交付月租金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费的定期检查服务。

  6、在租赁合同期内转借他人,或做其他不当用途,若违反约定所造成的意外损害,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向甲方租赁的净水机提供相关的技术及售后服务,包括对净水机及耗材进行免费维护和保养(甲 方原因造成的损害除外) ,并提供设备检测和维护,以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达到规定标准。

  8、如设备出现人为损坏,甲方应在 12 小时内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 用。甲方需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设备持续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如遗失,则按净水机价值予以赔偿。

  第七条:管理义务 .因甲方责任发生产品的故障、损坏时,甲方应承担维修及配件更换费用。

  第八条:解除合同

  1、由于甲方学校搬迁、解体等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协议自动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净水机;除以上原因,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并将机器归还给乙方。

  2、租金的支付为先付费用后使用的方式,在正常租期内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回收机器租金不予退还。如更换不同型号的净水机产生租金差价时只补交不退还。

  第九条:约定期限过后租赁装机产品的注意事项

  1、租赁期内产品使用权归属甲方。

  2、协议到期时,产品产权归属乙方。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租赁合同 篇6

  工程名称:

  甲 方:

  乙 方:

  承租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向乙方租用混凝土泵送机械,为明确双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兹遵守。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一 、合同期限: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二 、租赁费按下列相关项的计费方式计收:(所有单价均为不含税单价)

  1、47米臂架泵车:元/m3,出车保底 元(4小时),超时按 元/小时计算,一个台班为 元(8小时)

  2、车载泵: 元/m,出车保底 元( 小时),超时按元/小时计算,一个台班为 元(8小时)

  备注:空车待料时间:不许超过2小时,超时2小时后47米臂架泵车加收400元/小时,车载泵加收300元/小时。

  三 、付款方式:

  1.、每次泵送结束,乙方的实际泵送量按搅拌站供应量计算,并由甲方或工地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泵送签证单的时间和方量,作为双方结算凭证。

  2、甲乙双方当月日核对当月款项,核对无误后,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好该月的对账函。甲乙双方确认天内,甲方负责按照双方确认的当月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结算给乙方。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责任:

  ①、甲方用泵需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并将泵送混凝土的部位、混凝土标号、塌落度和泵送方量等具体参数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合理安排出车。

  ②、甲方必须严格执行泵送混凝土的要求。若因甲方混凝土出现问题,(如石头太多、塌落度达不到要求),导致乙方泵车塞管。致使混凝土报废不能浇注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③、甲方应做好泵送前的前期工作(如场地道路安全、平整;办理相关占道审批手续,甲方只承担在甲方施工现场因工地占道或噪音问题引发的城管或环保、交警等对乙方泵车设备的罚款); ④、由于甲方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⑤、甲方有责任保管好乙方所提供的施工泵管以及配件,工程完毕之后,甲方需将乙方所提供泵管以及配件全部交付乙方,如有丢失情况,甲方需按照额定单价进行赔偿。

  2、乙方责任:

  ①、乙方负责应甲方用泵时间要求到达工地,配合工地现场人员的工作。

  ②、乙方负责乙方设备到达甲方工地前所有道路交通相关事宜。

  ③、乙方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乙方泵车设备安全由乙方负责。

  ④、在施工过程中,若泵车发生机械故障,乙方必须立即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甲方,若短时间内不能修复,乙方必须与甲方协商采取有效解决措施。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泵车服务并向甲方索还所欠款项,从拖欠之日起,每日按照欠款千分之五追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在付清乙方泵送款项之前,甲方不能请其他泵车进行泵送。

  2、甲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按合同未履行部分泵送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金。

  六、争议的处理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以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承租方法人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附件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其它约定

  1、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完成各自责任、并结算合同款后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日 期: 日 期:

租赁合同 篇7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货场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货场的面积

  乙方承甲方货场位于 ,面积 。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如需继续租赁,价格随行就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货场的用途

  本合同项货场用途为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需改变现状,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并对合同进行重新修订。

  第四条、甲方现有货场的设施(三间房屋,竹木棚,水泥地面,锅炉,一档线),乙方不得自行处理和破坏。如需改善,需经甲方同意,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租金支付为 方式,自协议签完之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如遇国家征收或不可抗拒等因素,甲、乙双方按合同各自的责任划分,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经济纠纷和财产上的分割。

  第七条、甲方负责地方上的纠纷调解,(注:不含政府行为的措施和行动)

  第八条、甲乙双方明确责任后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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