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4-13 15:27:41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汇编八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汇编八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 方(用人单位):广安仁仁医院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826-

  乙 方(劳动者)姓名:

  性 别: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职 称:

  因工作需要,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务合同。

  第二条 乙方自愿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从事工作。工作具体内容由甲方确定。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其岗位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甲方负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工时和休假的规定。

  第五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确定乙方的劳务报酬实行月工资制,乙方月基本工作为 元,其它各类福利 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类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元,其他补贴 元),福利调整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若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岗位薪酬标准确定。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中足额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及所有补贴和补偿

  费等,乙方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自主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并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全权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并自愿放弃劳务有关的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应同时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乙方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岗手续时,应归还工作期间占用的甲方和财务。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接触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扔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条 乙方接触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有以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三条 乙方因违反甲方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四条 甲方和用人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附:1、《申明》一份。

  2、《申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乙方: 日

劳动合同 篇2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 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现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根据《劳动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本公司解除和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特此证明。

  (公司用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3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其一个月内容,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双方之间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要对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那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是什么?

  一、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到2月1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二、不签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

  1、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要按应得失业保险待遇的2倍进行赔偿。

  4、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5、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6、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8、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比如广西的规定是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上海的规定是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的给予单位罚款处罚。

劳动合同 篇4

  当你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否有注意过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呢?其实目前很多劳动合同都是由期限限制的,一般为三年。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限制的呢?究竟劳动合同期限有几种类型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3中: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10年,具体期限长短应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岗位情况和劳动者情况自主确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原来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了三种类型,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我们在工作中经常签订的则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是不同,具体可以阅读上文了解。

劳动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工商、税务、经贸、卫生、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设计本行业通用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委托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求职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工种或者有毒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危害及防护措施等情况);

  (四)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七)劳动纪律;

  (八)教育与培训;

  (九)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项或者某工作量为期限等。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依法实行集体合同制的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一方已按照无效劳动合同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服务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从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之日始;

  (二)劳动者不愿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但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资产性质发生变化,变化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对原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解除行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的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五)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六)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

  (三)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退职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自行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但当事人就伤残补偿(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本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延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录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并可责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对劳动者的投诉、举报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劳务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社区服务用工等用工形式的简易劳动合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报省人民的政府备案。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办法施行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执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 篇6

  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所做的法律解答。据此可知,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础人民法院管辖,倘若当事人不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如果您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建议您及时咨询律师,以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劳动合同 篇7

  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4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5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第99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1993年9月2日公布)

  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的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注:对于违约金责任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地方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 篇8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全面如实的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其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其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等真实无误。

  甲方: 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下列第 种合同类型:

  (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 年___ 月___ 日起,其中试用期为___个月,自___ 年___ 月___ 日起至___ 年___ 月___ 日止;

  (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 ___年,自___ 年___ 月___ 日起至___ 年___ 月___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___个月,自___ 年___ 月___ 日起至___ 年___ 月___ 日止;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起至完成为止。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工作。本岗位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为 (可另附《岗位说明书》)。

  第四条 乙方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按以下 种工时制执行;

  (一) 标准工时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 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为 (年、季、月、日),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 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发生工时制调整,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变更。

  第八条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时间的起止进行调整。甲方应尽可能安排乙方在正常时间之内工作,如确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乙方到岗工作的,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的工资按以下 种形式执行;

  (一)乙方的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二)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其他工资按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形式: 。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工资晋升按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应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必需的真实材料。

  第十五条 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工资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甲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符合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保护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和教育,乙方应积极接受。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岗位要求,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岗前、岗中、晋升等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乙方服务期限。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书的约定。培训协议书系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密及竞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在合同期内及终止和解除合同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按保密协议的约定执行。保密协议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由于乙方所在岗位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需要限制乙方在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一定期限的就业的,双方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由甲方支付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同时约定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被乙方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离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甲方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1)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着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在试用期内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

  (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金养老保险待遇;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发生后或解除、终止作出后当日向乙方出具或依法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对方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起仲裁、诉讼。

  特别约定

  第四十条 乙方变更通信地址或手机、固定电话等其它联系方式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10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本合同载明的乙方通讯地址或乙方最后一次告知公司的通信地址向乙方送达文件后,视为已送达。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四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已认真阅读并保证遵守。

  甲方:(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签字)

  ___ 年___ 月___ 日 ___ 年___ 月___ 日

  签证机关(盖章)

  ___ 年___ 月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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