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4-04 17:58:48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劳动合同模板汇编五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必备】劳动合同模板汇编五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名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工作年限为年。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

  1、项目名称:工程

  2、工作地点:

  3、工作内容:负责工程合同的实施,是项目经营、施工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机械、材料、分包、文明施工和贯标等负有直接责任。同时接受甲方对工作成果的考核处理。

  三、双方工作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为工程中标承包单位,协助乙方全面改选承包合同,办理一切有关工程承建的业务事宜,协调同业主、设计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2、负责解决工程项目施工所需人、财、物的调配、供应。保证工程所需资金,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帮助乙方及时解决施工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对工程各项服务工作,使之全面实施工程合同中对业主的各项承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帮助乙方建立工程成本台账,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负责项目部费用开支,工程总分包结算,工程款项等往来业务。

  4、对乙方经营管理该项目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工程标准、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人事安排、劳务使用、经济分配等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处罚。

  5、严格改选经营承包合同,兑现承包奖罚。

  (二)乙方职责:

  1、项目全过程

  从开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和工程保修,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实施,负责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的一切施工准备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工程建设,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过程监督,保证优质、高效完成建设任务。

  2、协调对外关系

  代表甲方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协调同业主、设计单位、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代行甲方做好工程总包管理工作及各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履行工程总包合同条款。做好工程部对外的联络、交往,负责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3、现场指挥管理

  1)负责并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健全项目部的现场指挥、经管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各班组人员做好本职工作。

  2)组织项目的施工例会、碰头会,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处理和解决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环节出现的技术难题,从技术上提出降低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措施,降低建设成本。负责处理现场突发的有关重大问题。

  3)组织编制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计划的实施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参加对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事故整改方案。

  4)负责办理工程施工中的一切工程技术资料签证手续,填报各类报表资料。

  5)参加图纸会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施工方案的讨论和审定,审定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主持技术会议,审定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选型,审核重大设计和工程施工合同,对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建设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审核把关。

  6)对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发现、处理问题,督促、指导做好工程管理、技术管理及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负责对部门内各项工作的布置、检查和落实,检查和考核本部门员工的工作,客观评价其表现,并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出奖惩、使用建议。

  7)组织对重要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结构试验的验收并进行审核,参加对重大施工技术问题的攻关和解决;组织审查竣工资料,参加工程初验,组织竣工验收。

  4、采购签约及人事权

  认真签订各项分包合同及责任合同,如采购、分包、租赁等,组织与承包商、供应商进行合同洽谈等工作。

  调配本工程现场人力、物力、财力、施工队和优先使用公司其他工程范畴的资源,对工程现场有物资租赁、成本控制、计酬分配等权利。

  5、安全责任

  1)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施工队订立相关约定,有必要时签订协议。

  2)负责主持现场安全施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负责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对项目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现场任何安全事故,承担甲方全部责任的10%。

  6、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监督。

  四、劳动报酬

  1、乙方代表甲方对施工现场进行指挥控制,全面管理项目部各项工作,根据乙方的工作性质实行月薪制,乙方的月薪定为8000元(捌仟元整)。

  2、乙方的通信、交通费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费用,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实报实销。

  3、甲方视乙方工作完成情况,可在劳动报酬以外给予工程利润10%奖励,并参与二次分配。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5、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满足乙方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6、甲方原则上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月休息两天,但可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视具体情况调整。

  七、劳动纪律

  1、甲方将公司制订的有关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将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其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手续。

  2、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总部设置在,但根据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根据工程任务对其工作地点的合理安排。

  2、甲方因工作需要,或组织机构的设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时,应与乙方协商一致;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甲方因上述原因做出的工作调整。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依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约定事项违背国家规定和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2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劳动法中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相竞争的业务。即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一、范围规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含义或范围未做解释,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能以存在商业秘密为由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损害其自主择业权 劳动者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能否接触、了解、掌握单位商业秘密而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笼统以职位高低一概而论。如秘书人员、安全保卫人员,虽然职位不高,但其通过接待、会议记录、安全保卫等具体工作有机会接触到很多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如果能举证证明其知悉单位的商业秘密,就可以视为竞业限制人员。

  二、期限过于固定

  竞业限制期限既不宜过短,对原企业不利,也不宜过长,会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事实上,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

  1、结合商业秘密所处行业考虑其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时间的长短;

  2、不同行业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周期;

  3、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与技术水平的高低;

  4、国家在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时的价值倾向。

  据此,《劳动合同法》统一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应尝试提供多元的可以选择的方案:

  (1)一般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2)高新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一年;

  (3)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业秘密,可以签订长期乃至终身的竞业限制协议。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应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

  1、《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约定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这样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规避补偿金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需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这显然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不利,《劳动合同法》至少应明确规定经济偿金的最低标准。应考虑竞业限制人员在竞业限制期内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重新就业可能获得的收入,同时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

  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立法应明确要求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约定劳动者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方式,并以该约定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之因为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使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人员无法真正起到约束作用。如果违约员工可能获得的利益远大于支付的违约金,选择往往是甘愿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出现新东家愿意为这笔“违约责任”买单。实践中,用人单位会利用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接受较低的经济补偿,一旦劳动者违约则需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应在劳动者能够承担,又能起到威慑作用的范围内,具备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可考虑规定把违约金数额与经济补偿金数额相挂钩,将违约金数额规定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适当倍数,这样即使劳动者得到的补偿金数额较低,也不会过分损害其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与新单位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五、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需要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即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合同法》还应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使竞业限制协议对其失去法律约束力:

  (1)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入公有领域或因其他合法原因已经公开;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等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执业的时候会遇到更多的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如果遇到具体的问题时,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问题作专业的解答。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与工程发包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和项目部的实际,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1、以完成项目中所从事的工种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本合同期限满即终止执行。甲乙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周内未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要求或一方提出另一方不同意(或协商不成的)视为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具体工作职责及要求由项目部另行细化,乙方应当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1、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甲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的工资支付办法为:每月预发生活费,每年春节前结算当年工资。生活费、年底结算工资通过甲方银行账号直接发放到乙方提供的银行卡内,不得由他人代领。

  四、社会保险

  经乙方自愿申请,甲方同意将乙方的社会保险随工资一并发放。

  五、劳动保护

  1、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操作规程,遵守工程发包单位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相关规定。

  3、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六、工作时间

  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双方约定参照工程发包单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甲方因工作需要,灵活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时间,乙方应当服从。

  七、劳动纪律

  1、工程发包方和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同意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请假制度,病、事假均须出具假条(病假须提供项目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条),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作考勤依据。

  3、乙方应注意自身安全,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的刑事责任。

  八、合同解除、终止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

  2、乙方在工作期间有打架斗殴、偷窃等违法行为的,有严重失职对甲方或工程发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违反甲方或工程发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劳动纪律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

  3、乙方擅自离岗,连续三天不上班或一个月内累计5天不上班的。

  4、乙方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指正后拒不改正的。

  5、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及乙方患有传染病,虽经治疗,但无法适应集体生活,对其他员工有影响的。

  7、乙方在履行合同期内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8、乙方上岗操作证被依法吊销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9、其它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可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它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被解除的,甲方应当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当向甲方办理相关工作或实物交接手续。

  八、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工程发包单位或甲方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4

  摘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障。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应当具备那些必备条款呢?

  一、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一般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其中最常见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十年以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对于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特殊行业,比如建筑业等,这种劳动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

  2、工作内容。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的原因。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这些内容要求规定得明确、具体,以便于遵照执行。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

  4、劳动报酬。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主要目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的数额或计算办法。劳动报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期限和形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等。

  5、社会保险。

  目前北京市执行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项,其中前三项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6、劳动纪律。

  是指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

  7、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终结和撤销的条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进行约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一旦出现,劳动合同就会终止。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是指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包括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反约定或者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8项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事项。

  二、《劳动法》中工作内容的规定与变更

  1、《劳动法》中关于工作内容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这些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中“工作内容”一项,是指职工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上岗后必须完成的工作要求,如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等。“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和必备条款,没有“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是不规范、不完备的,必须严格依据《劳动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充实和修订。农民工如发现劳动合同中末明确“工作内容”时,应当就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的问题,尽快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协商中遇到困难时,可请求企业工会给予帮助。今后如若再出现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况,可依据充实、修订后的劳动合同与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怎样变更劳动合同

  务工者如果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需要修改,应该事先告诉用人单位,并且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但是,在这之前劳动者应该进行认真考虑,因为变更劳动合同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大致有以下3个方面:

  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例如用人单位调整生产任务、转产、企业合并、分立等;

  ②务工者方面的原因,例如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

  ③客观方面的原因,例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自然灾害的影响等。

  3、劳动合同变更中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变更。

  (2)遵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依法定程序进行。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建议,说明变更理由和要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并表示同意变更的,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订立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4)劳动合同变更之后,变更的条款取代原条款,原条款失去法律效力,应注意变更劳动合同时未涉及的条款仍然有效。劳动合同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再签词二份劳动合同变更通知或协议,采取书面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应该怎么做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即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变更协议,才能实现劳动合同的变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0条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均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即“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可见不论是法定情形发生还是出于企业自身的其他原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经过签订双方的同意,如果劳动者一方不同意变更,企业不能强行变更。

劳动合同 篇5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

  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点: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本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种行为手段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均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许利益受损者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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