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能力人签定合同的效力


2005-09-26

 
限制能力人签定合同的效力: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P285T13)
b.  无权代理合同和表见代理(P302T59、P308T4、P311T21)合同:参见民法笔记或合同法T48、T49。(P285T14、P286T15、P287T17)
c.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d.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hetong.org/6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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